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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27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校科研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开展科研的积极性,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省厅级及以上科技、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配套奖励

第二条 我校在职人员以我院名义获得各类科研成果奖(指政府奖)按下列办法给予配套奖励。

1. 凡获得国家奖励的科研成果按授奖部门拨付奖金数额1∶4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2. 凡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奖,按授奖部门拨付奖金数额的1∶2比例配套奖励;

3. 凡获得广州市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按授奖部门拨付奖金数额的1∶1比例配套奖励。

以上获奖成果级别的界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表的规定为准则,获奖成果必须是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作为获奖单位(或署名单位)。若是二个以上合作单位的成果,采用“连续六四分方式”:署名第一获得奖金的60%,第二单位为扣除第一单位奖金之后的余额的60%,第三单位为扣除第一单位、第二单位奖金之后的余额的60%,如此类推,最后余额属于最后单位,同一单位多人获奖,奖励给排名最前面的人(或由排名最前面的获奖者提出分配方案),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金一项,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完成(超额完成)年度科研经费指标专项奖

第三条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当年下达的科研经费指标任务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各单位完成当年科研经费指标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分完成基本经费指标奖和超额完成经费指标奖两项。奖励额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为完成基本经费指标奖,为超额完成经费指标奖。

其中: =3%*

式中: :学校当年发给某单位的年终完成科研指标奖金

:某单位当年的科研经费指标

:某单位当年超额完成科研经费指标增量

第四章 艺术类重大成果获奖奖励

第四条 由国务院(或委托相关部门)、中央各部门(如国家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国家建设部等)组织专家评选并颁发的最高专业学术奖项。如“××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获奖作品;以及卡塞尔文献展、威尼斯双年展等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国际大展。包括特设的由中国音协主办的国家级金钟奖(包括个人或小组、集体获得的表演奖、创作奖)。金奖(或一等奖)奖励3万元、银奖(或二等奖)奖励2万元、铜奖(或三等奖)奖励1万元、优秀奖奖励0.8万元,入选奖奖励0.5万元。不分等次的按三等奖奖励。

第五条 由中国文联下属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等全国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纯学术奖项。如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以及“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等经院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性展(演)的获奖作品;金钟奖以外的其它全国性音乐、舞蹈比赛中获奖(包括个人或小组、集体获得的表演奖、创作奖)。金奖(或一等奖)奖励1万元、银奖(或二等奖)奖励0.8万元、铜奖(或三等奖)奖励0.5万元。不分等次的按三等奖奖励。

第六条 由一级协会属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颁发的学术奖项。如中国美术家协会各艺委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美展;省委宣传部、省文联或省美协、省书协等主办的如“××届广东省美术作品展”或相同级别的展(演);含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文联、省美协、画院、省书协、书法院、等省级一级协会(院)颁发的学术奖项;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等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专业协会或省级电视台主办并定期举行的音乐、舞蹈专业大赛上获表演奖、作品奖等。获金奖(或一等奖)奖励0.5万元。

第七条 非以上所列机构主办的奖项原则上不予奖励。有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评议。

第八条 以上各级别奖励,只分“优秀奖” 和“提名奖”两个等级的,分别按照同一级别的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奖项级别设置特殊的由学术委员会参照上述标准讨论评议。

第九条 本校教师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文学作品评选获奖参照艺术类重大成果奖励办法执行。其它参加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获奖学校配套奖励参照第四章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以上获奖成果必须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获奖单位。

第五章 知识产权奖

第十一条 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对已授权的国际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国际专利及发明专利获得成功转让(转让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再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我校独享专利权的专利按100%计;与外单位共享专利权的专利,有权益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采用“连续六四分方式”:署名第一获得奖金的60%,署名第二者为扣除第一单位奖金之后的余额的60%,署名第三者为扣除第一单位、第二单位奖金之后的余额的60%,如此类推,最后余额属于最后单位。专利权证书中无我校署名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奖励

第十四条 我校在职人员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40万元的奖励,其中50%为奖金,50%为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 第一作者(或在国外外文学术刊物发表的通讯作者)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且被国际、国内科技索引收录的学术杂志论文奖励标准:

1.对被SCI(SCI-E)收录的国际期刊杂志论文,一区奖励3万元,二区奖励1.5万元,三区奖励0.8万元,四区奖励0.5万元。

2.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同时被收录和索引不再另行奖励),对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及A&HCI光盘版收录的期刊杂志论文, 每篇奖励1.5万元,对SCI光盘版收录的中文杂志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3.EI收录的杂志论文(会议论文除外),每篇奖励0.3万元。

4.对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的中文杂志论文,每篇奖1万元,同时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光盘版收录的,按(SSCI) 光盘版收录的中文杂志论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5.由国家一级艺术展馆(厅)收藏艺术作品奖励1万元/件。

6.对在国内人文社会科学顶级权威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T2类),每篇奖励0.5万元。

7.跟学术有关的咨询报告、提案被省级以上政府采纳的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在一类出版社一类出版社指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和国外著名出版社)正式出版有书号的研究专著(不包括教材、科普著作、工具书类、编译著、论文集编著等)每部奖励2万元(得到了学校资助的不再奖励),国外学术专著的译著每部奖励1.5万元。

第七章 高层次科研平台(团队)立项奖

第十七条 由学校组织申报获得国家级科研平台(团队)奖励项目组20万元;获得省部级科研平台(团队)奖励项目组10万元;获得市厅级科研平台(团队)奖励项目组5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它类型的科研成果(含作品)、专项在科研工作业绩计算时予以计分,这里不再专门奖励。

第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的其它科研学术成果,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研成果管理若干规定》(广师院【2012】39号)由研究生处奖励。在校本科生的科研成果,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研成果管理若干规定》(广师院【2012】39号)由学生处奖励。

第二十条 凡要申请配套奖励的科研成果,首先要在科研处进行登记。若是与外单位合作成果,应注明我院成果在其中所占份量,并出示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院科技发展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颁布,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办法》(广师院【2007】62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纵向科研项目奖励和项目配套经费实施办法》(广师院【2011】37号)及《补充办法》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学院其它科研单项奖励条款,也相应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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