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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负面清单+包干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

广师大〔2022339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负面清单+包干制”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2019年起获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及自2021年起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二)2019-2021年度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以及粤桂联合基金面上项目;2022年度及以后立项资助的全部广东省基金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省企联合基金项目等)。

(三)其他各类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所有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四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侵占。

第五条 项目依托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应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科研不端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使用

第八条 项目资助资金以项目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总额为准,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研究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十条 管理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和间接成本补偿,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拨入学校经费额(不含学校配套经费)的5%提成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一)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的“包干制”项目绩效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

(二)其他各类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按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学校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数额,报学校科研、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六)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七)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九)不得列支基建费。

(十)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结余经费允许学校统筹使用的,按学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结题验收的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以及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科研管理部门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重点公开设备购置、外拨经费、绩效支出等使用情况)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存在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