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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浏览次数:

广师大〔2022202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规定,以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 2019 1 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有教职工(指学校专职教师、实验人员、由学校任命各类从事行政与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5年以内的人员)承担的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专有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动/植物新品种权;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所取得的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包括对该成果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等活动。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并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学校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团队)三级管理和业务分类负责的管理机制。学校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领导和决策。科研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各下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签订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各学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谈判、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和履行合同的主体,具体负责成果转化合同前期沟通、洽谈以及成果转化后的技术跟踪、服务等。

第九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图书馆、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组成,该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移转化的宏观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具体职能如下:

(一)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及工作流程等;

(二)组织开展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负责科技成果的数据收集、登记、统计、评估、推广以及对接交易等;

(四)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报告制度;

(五)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及管理;

(六)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以及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收支的核算和管理;人事处负责在职人员的管理和报备;

(三)经学校委托,广东广技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学校持有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的项目股权,股权的确定需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由学校、成果完成者(团队)、合作单位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指学校教职工以职务发明或科技成果作价,自行投资实施由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是指通过订立转让或者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法律行为;

(三)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是指以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是指以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作价,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转化方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保密与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书面告知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成果完成人(团队)拟转让或者放弃其研发或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还应提供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公示;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十七条 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学校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非法牟利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价格变化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九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知识产权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的,该新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保密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学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须履行相应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1.不涉及权属转移的,合作双方具体洽谈,达成一致;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经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涉及权属转移的,由合作各方具体洽谈,达成一致;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经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签订转让合同,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公告后,专利权转移生效。

(二)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

1.以技术转让、实施许可方式转化的,按本条(一)款1程序办理;涉及权属转移的,按本条(一)款2程序办理。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自行创办或与他人联办科技企业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并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各方股权分派或出资比例,由所在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科研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得到圆满解决的,方可签订转化协议,具体可参照附件实施流程。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及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学校自主分配,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学校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的转化净收益中提取95%给成果完成人(团队),1%给学校二级单位,2%给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2%归学校所有。在科技成果完成者为多人的情况下,成果完成者根据约定比例对所得奖励进行再分配;

(二)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5%比例给成果完成人(团队),15%由学校持有。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1.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现金回购 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其现金收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2.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学校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双方应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协议退出方式;学校按照投资协议退出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学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不予追究国有资产流失责任,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担任学校副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副职领导的科技人员,按照《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对担任学校正职、副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副职领导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属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调离学校人员等均不得据为己有、不得对外泄露;未经学校许可和批准,不得自行转化和对外合作转化,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学校有权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866号)同时废止。